双碳新鲜词-第4期

类别: 行业资讯

碳盘查
“碳盘查”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提法,但一些媒体和咨询服务行业经常使用这个词,来指对一定范围的碳排放情况进行罗列和计算的工作,这个“范围”可以是对区域或国家、对企业、对项目或对产品。这些工作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进行“碳资产”管理,另一方面是为了寻找降碳空间,并为政策或战略制定提供参考。目前更规范的表述是:对于企业的碳排放的调查和计算称作“碳核算”,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企业提交的碳核算进行检查称作“碳核查”;对于产品,则是“碳足迹量化”。另外还请注意,在一些更正式的或更学术的场合,上述所有的“碳”也会被表述为“温室气体”。

碳披露
相对于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企业各种信息的主动对外公开工作现在一般更多用“披露”这个词。企业在碳方面的信息公开就是“碳披露”。作为企业环境信息的一部分,碳排放情况对于强制披露环境信息的单位来说是必须披露的,对于一般企业则属于自愿披露。这也就是说,按照2022年实施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只有重点排污单位、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和受处罚的上市/发债单位者三大类单位,碳披露是必须的。
对于其他企业的碳披露,我国目前的政策是鼓励自愿披露。2025年2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提出到2027年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政策体系与技术标准基本建立、到2030年近一步完善的目标,要求形成与国际接轨、互通互认、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模式。不难看出,碳披露虽然不是国家的强制要求,但是很可能成为企业融入国际市场的必要步骤。

CDP
“碳披露项目”
国际上有一些组织提出一些碳披露的规则或标准,其中一个比较有名的是“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直译即为“碳披露项目”。CDP是位于英国的一家国际性非营利组织,它提出一套企业碳披露方法,通过问卷提交、回复和评分,让公众和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在碳、气候等方面的表现。CDP可以说是目前国际上最大的碳披露平台,已覆盖全球总市值的三分之二、富时100指数成分股的93%、标普500指数成分股的85%;2024 年,CDP 对22,700 多家企业进行了评分。CDP成立至今已二十五年,不少企业选择参加CDP,认为这是开展碳披露工作的一种有效的、便于和国际接轨的途径。

EPD
Environmental Product Declaration
环境产品声明
企业的环境信息需要披露,产品的环境信息更需要传递给消费者,这通常是产品包装上的文字、图标或内容更丰富的声明。

国际标准 ISO 14020(对应国标 GB/T 24020)将环境标志和声明分成三类:I型和II型主要面向消费者(BtoC),用于证明产品具有环境优越性,其中I型是国际、国家或区域性的环境标志和声明,是一种第三方认证;II型是“自我环境声明”,是生产者或销售者自己对自己的产品在环境方面的信息作出的声明,不经过第三方认证。III型环境声明与前两种不同,它主要在供应链中使用(BtoB),提供量化的产品生命周期环境信息,依据ISO14040(国标 GB/T 24040)系列标准给出的LCA方法编制。编制EPD报告的流程大致分为五步:选择合适的产品类别规则(Product Categoiy Rules,PCR)、产品生命周期评价、EPD编写、验证、注册和发布。
在国际贸易语境中提及的环境产品声明(Environmental Product Declaration,EPD)更多指“III型环境声明”。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制造业关注EPD,是为了在国际贸易中向下游采购商证明自己的产品(或工业半成品)环境负荷更低,这样客户采购自己的产品用来生产时,最终的产出就能有更低的环境影响。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产品碳足迹是企业的主要关注、也是EPD的重要方面,但EPD不仅包括碳排放信息,还需要包括其他环境方面的信息。EPD可能是出口企业的加分项、敲门砖、入场券,也很可能成为一种新的“绿色贸易壁垒”。

LCA
Life Cycle Assessment
生命周期评价
我们已经介绍过“碳足迹”的概念,国家标准GB/T 24067-2024《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中使用的具体方法就是产品生命周期评价(Life Cycle Assessment,LCA)。产品碳足迹是“一路走来”的碳排放,也就是从自然界获取最初的资源和能源的“摇篮”,直到最终报废、作为废物或污染物回到自然界的“坟墓”——这就是“生命周期”。碳足迹使用和LCA一样的观点关注“摇篮-坟墓”过程,研究产品生命周期的碳排放。因此,我们在碳足迹相关问题中经常遇到“生命周期”、“生命周期清单(Life Cycle Inventory)”和“清单分析”等词汇,这些都来自LCA方法。

碳质押碳回购
我国碳市场已经运行一段时间,参与者也越来越体会到碳配额是一种资产,让“碳资产”在金融领域发挥价值的新“玩法”就是“碳质押”和“碳回购”,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将自己的碳配额或减排量拿到银行作为抵押以获得流动资金,区别在于碳质押相对时间较长,类似抵押贷款,而碳回购模式是配额持有者在卖出的时候约定短时间内买回,类似短期典当。这些“玩法”比原本的直接卖出碳配额获得资金的方式更灵活,适合当前手头有空闲配额但又不舍得卖出的企业,毕竟将来会不会用得上谁也拿不准。

202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中正式提出了建立碳质押、碳回购等政策制度。我国分别于2021年和2024年建成并启动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制碳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自愿碳市场)。截至2025年8月22日,强制碳市场累计成交量达6.8亿吨,成交额474.1亿元;自愿碳市场累计成交核证自愿减排量249万吨,成交额2.1亿元。《意见》作为我国碳市场领域的首份中央文件,着力提升碳市场活力,推动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开发与碳排放权及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ESPR
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欧盟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
ESPR是欧盟《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的简称,于2022年3月发布,2024年7月18日正式生效。对产品提出了生态设计和能源两方面的要求。能源方面要求使用一种类似能效等级标签的“数字产品护照”,产品设计方面提出了产品性能要求,包括耐用性、可修复性、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环境足迹、碳足迹、微塑料释放、关注物质的存在和废物产生等方面的规则。

ESPR的管控范围为除车辆、食品、药品、生物制品等产品外的欧盟市场上的绝大部分商品,内容主要包括生态设计要求、数字产品护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 DPP)、未售商品销毁规定、违规处罚等。
2025年4月16日,欧委会发布了首个工作计划(ESPR and Energy Labelling Working Plan 2025-2030),首次明确了在未来5年内需要遵守相关要求的第一批重点产品(共两类):第一类产品包含4类最终产品(纺织品/服装,轮胎,家具,床垫)及2类中间产品(钢铁、铝);第二类产品为与能源相关的16种产品(包括家用洗碗机、制冷设备、焊接设备、移动电话和平板电脑等)。
ESPR具体生效时间多在2026或2027年,想要在欧洲市场销售自己产品的国内企业,未来也需要遵守这些要求,需要予以关注。

ETS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
欧盟的ETS就是欧盟的“碳市场”,2003年欧盟“排放配额交易指令”(H2003/87/EC)建立了温室气体配额排放权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 Scheme,ETS),该政策为欧盟碳交易制度的核心政策。

目前,欧盟ETS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2020年的碳成交额占到了全球交易所成交金额的88%,市场中用于交易的主要是“欧盟碳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包括现货、期货等多种模式。
欧盟碳市场(EU-ETS)第一阶段(2005-2008年)为试验阶段,免费分配配额,领域主要为电力和工业;第二阶段(2009—2012年)90%的配额基于基准免费分配,航空业被纳入交易体系;第三阶段(2013—2020年)线性减少配额上限,逐步提升拍卖分配的比例,覆盖行业扩展至发电、工业、制造业和航空业,设立了市场稳定机制(MSR);第四阶段(2021—2030年)进一步减少配额上限,扩大了产业范围,并将减排速度(碳排放配额年减降率)提升至2.2%,即十年减排5.56亿吨。
进入第四阶段以来,欧盟碳价快速上涨,这给不少欧盟企业带来了压力,并传导至国际市场,这也让不少参与欧洲供应链的国内企业开始关注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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